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单位,应按照交通运输部《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按照以下要求提交材料:
1.备案申请文件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经营人基本情况简介。
2.从事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应具有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设备,并签订污染物转运、送处置协议(原件复印),船舶含油污水、残油的陆上转运需与有资质单位签定的危险废物运输协议。
3.有效的船舶(包括使用港作的船舶)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船员资格证书;接收设备设施、计量器具、器材清单及相应检测合格证复印件。
4.所在地海事机构的同意该企业使用某艘或某几艘船舶在港口水域开展船舶水污染物水上接收或围油栏供应服务的意见。
5.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及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船舶防污染预案, 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在经营场所公示的收费价目表,履行行业公约的行业自律承诺书。
6.船舶装有可360度视角的作业监控设施并与网路链接;满足经营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