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将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激起了广泛的社会反应。
尤其是这个司法解释的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这一规定被许多人称为“91社保新规”,它就像一声惊雷,令无数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彻夜难眠。
当然,“91新规”其实并不完全是一个“新规”,从根本上说,它只是对相关法律规定(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如何适用的进一步明确。
社保的重要意义自不待言,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司法解释也应该可以对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起到促进作用。
关键在于,这个规定意味着,在司法层面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任何关于“不缴社保”的约定均属无效。如果主动地、全面地付诸实施,这个规定就会使得以往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通过让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来减轻社保负担的“灰色操作手法”变得完全不可行,从而极大地压缩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社保问题上的“自主选择空间”。
这使得本来就有点像“工薪税”的社保变得更加接近于税收。那样的话,这个规定毫无疑问会严重影响用工成本和劳动者收入。特别是对于在经济体系中犹如毛细血管和细胞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这个规定的影响可能至为巨大。